异地高考如何促进教育公平 不能简单“一刀切”
备受瞩目的“异地高考”改革日前传出新消息:教育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意见已进入实质阶段,将适时发布。新政策或许只是一些原则性要求,具体措施仍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那么,在异地高考改革过程中,如何保障教育公平?需要建立哪些配套制度?如何设计切实有效的措施?
实施异地高考不能简单“一刀切”
允许异地高考、使全体公民获得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价值追求。但必须明确的是,现行高考制度在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异地高考进行限制的同时,也限制了其他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人员。比如,教育资源较发达地区的学生也不能随便进入教育资源欠发达省份考试。在当前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平等受教育权保护不力、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尚不完善的社会现实下,现行高考制度是一个相对公平的制度设计。恢复高考以来,大量的农村子弟正是通过现行高考制度改变了命运。近年来农村子弟进入名牌、重点大学的比例减少,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现行高考制度出了问题,主要是由于基础教育发展严重不均衡、应试教育的弊病造成的。因此,简单“一刀切”的、病急乱投医式的以异地高考为目的而实施异地高考,不符合我国复杂的国情,一是可能造成具有竞争优势者占据有限教育资源,同时引发大量高考移民和新一轮不公平;二是可能冲击本地户籍人口子女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造成社会冲突和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目前比较推崇的方式是地方政府对在本地参加异地高考的考生设置诸如学生学籍、父母居住地、纳税情况等“准入门槛”实行异地高考。然而,在当前社会贫富差距大、公民诚信意识较为淡薄以及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缺乏等现实社会条件下,特别是在分省录取的高考制度安排下,能优先具有或通过竞争跨过“准入门槛”以获得特权的,很可能不是缺乏话语权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民工”的子女,相反可能是对强势竞争群体的进一步扶持。
有观点提出“立即取消户籍,实行全国统一高考、统一标准录取”,这忽视了阻碍异地高考实现的两个现实因素,即分省计划录取名额差异和地区之间严重的教育差异。依照这种做法,异地高考虽可以立即实现,但在基础教育发展极不均衡的现实下,必然引发人口向优质教育所在地集中和流入地人口过快膨胀,导致全国性大移民。
而且,异地高考并非仅涉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我国近年大规模高考移民的另一个主要流向是新疆、青海、海南等教育不发达、欠发达省份。对于这些教育和经济落后、教育投入低、教育资源少的省份,非户籍所在地考生在学籍地参加高考表面看是为了实现公平,但如果不加以区别对待,势必进一步增加这些地区的高考移民,侵害本地区考生的利益,对户籍人口形成逆向歧视,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异地高考须综合考虑、逐步推进
要最终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应首先解决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对弱势群体资助问题,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推进异地高考合法、合理进行。在我国异地高考实施过程中,必须从两个方面同时推进,确保异地高考能够真正实现公平,同时避免可能引发的一系列新矛盾、新问题。
一方面是推进高考和配套制度的改革以及教育均衡发展,整体、自然化解异地高考问题。
异地高考问题的产生,源于我国现行的分省定额、差别对待的录取制度和基础教育严重不均衡的现实条件。可以说,允许异地高考是未来的一个理想状态,即参加异地高考的考生主要不是为了争夺入学机会。在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及制度设计公平的条件下,是否异地高考并不是一个公平问题,而仅仅是为了考试便利。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异地高考问题,一是改革现行高考制度,最终建立“全国统一测试+高校自主招生”的考试招生体系,使考生能够享有平等的被评价权,从而依照能力水平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二是进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完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以保障高等学校自主招生的公正,有效遏制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三是高考制度的改革与落实,必须建立在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之上,政府必须着力、切实改变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态,同时采取措施对弱势群体进行积极的扶持与资助,才能既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又避免人口向优质教育所在地的集中和流入地人口的过快膨胀。
另一方面是配合高考制度改革的进程,在充分论证、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具体设计切实有效、长远考虑、逐步推进的异地高考措施。
非户籍所在地考生在学籍地参加高考不能违背公平价值是未来高考制度改革的思路,也是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命题。改革中应重点关注三个问题:
一是明确界定异地高考的内涵和要求,使即将出台的方案在适用的社会群体、内容和规范的范围上相一致。异地高考主要是针对我国高考制度存在的不平等而提出的,提出异地高考的实质和目的在于在异地录取,并非仅仅为了在异地参加高考。同时,它要求实现的是每一个考生都有平等的被评价和录取的权利。因此,异地高考应界定为:公民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并在考试地予以录取的行为。无论是教育部的高考方案,还是各省的实施办法,都不宜将异地高考的考生主体只限定为某一个群体,因为如果仅仅允许“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异地高考,势必造成对其他流动人口的歧视。同时也不宜将异地高考仅仅规定为参加考试或省内异地考试的行为,因为异地参加考试只是解决了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便利,但在我国实行分省录取、按户籍报考的基本高考制度下,并不能解决非户籍人口期待的同城平等问题。
二是综合考虑并确立非户籍所在地考生在学籍地参加高考、录取的学籍限制条件。在现行制度条件下,可以考虑设定非户籍所在地考生在学籍地参加高考的限制条件,实行“学籍+其它可以权衡考虑的因素,如居住证、纳税证明、社保证明、持续工作证明等”报考。非户籍所在地考生在学籍地参加高考和录取的最大隐患,是大量高考移民可能引发的社会利益冲突和具有竞争优势者占据有限资源引发的新一轮不公平。学籍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是由于其便于记录、管理与操作,学籍的长短可以作为防止高考移民产生、保护处境不利者的重要维度。在具体规定中应考虑城市发达程度、人口承受能力、基础教育资源总量与水平、高等教育机会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对于高考移民压力大、竞争激烈的地区,可以从长规定学籍要求,防止短期利益者和高考移民,保护真正在流入地长期工作人员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这些地区可以适当增加其它可以权衡考虑的因素,但总体看不应过多,一方面是条件太多难以操作,另一方面是防止催生代办各种手续的黑色链条。
三是制定严格的异地高考制度,有效实现制度目标。为了确保异地高考能够真正实现公平目标,避免可能引发的权力寻租、金钱交易、暗箱操作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包括对学校学籍管理、考试机构、招考过程、异地高考学生学籍档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制度,在网络和学校等场所定期公示异地高考学生的学籍和考试资格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规定学生及其父母以及其他公民的举报途径、方式的举报制度,以及规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学生及其父母违反规定所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退回制度,以形成必要的制约机制。(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链接:
各省市异地高考政策探索
山东:2014年起允许非户籍考生省内高考
2012年2月28日,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从2014年起,凡在山东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在山东就地(所就学的高中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山东本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这一举措在全国迈出了允许异地高考的第一步,是实质性的异地高考改革。
广东:2014年前试行异地务工人员在输入地参加高考
2012年4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2~2014年)》指出,要逐步将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全面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与户籍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在输入地就读学校参加中考、高考,探索省内高职高专院校接受外省户籍考生的入学申请。
福建:允许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试点高职院校
2011年11月,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纳入报名对象范围。2012年5月,福建省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高职单招”院校补报名工作的通知》,规定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一年及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福建省“高职单招”,进一步放宽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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