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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划定4个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02-07 16:50

  为增添节日氛围,让市民游客欢度春节,同时预防灾害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号),我市已划定4个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供市民、游客在今年春节、元宵节相应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4个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

  (一)秀英区白水塘“锦地翰城”小区西侧

  (二)龙华区世纪公园渡海路

  (三)琼山区国兴大道海航文化广场

  (四)美兰区海甸五西路延长线碧海大道交叉路口(新世纪房地产工地内)

  二、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段

  (一)2013年2月9日(除夕)20时至15日(初六)2时

  (二)2013年2月24日(元宵节)20时至25日1时

  注:龙华区世纪公园渡海路燃放点和琼山区国兴大道海航文化广场燃放点,2013年2月24日(元宵节)20时至2月25日1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注意事项

  (一)必须严格遵守《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本市建成区只能在上述限定的时间段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地点一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确保安全,市供销社在建成区内4个指定临时燃放点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并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群众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市民不得自行携带烟花爆竹到燃放现场,在现场购买的烟花爆竹必须全部放完,不准携带烟花爆竹离开燃放点,观看燃放烟花距离不得少于100米,燃放烟花爆竹时应与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高压线,主干道路等的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三)市民、游客在非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请到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产品燃放说明进行燃放操作,确保安全。

  本市非建成区以下区域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所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监护人看护下进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市政市容、供销、物价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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