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要求彻查秦火火谣言幕后真凶
材料已准备近日向警方递交申请
兰和说,目前梦鸽方面已在着手准备相关材料,近日将向警方递交申请,材料中包括有关李家谣言的内容以及网络账号。
对于梦鸽的行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如果真有幕后捏造谣言的人,也要根据其主观故意进行处罚,比如侮辱、诽谤、制造社会恐慌等目的。但同时,如果梦鸽想举报也要准备一些证据,比如知道谁可能是造谣者。
说法
“大V若收钱传谣应为共犯”
据媒体报道,有民警称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秦火火交代,他们和某些人达成协议,互相帮转微博,下一步,警方将对此进行具体调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如果“秦火火”等人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的罪名成立,那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替他们有偿传播谣言的“大V”应该被追究为共犯,罪名一样。
“大V为谣言的传播提供帮助,危害性甚至比这些推手更大。”易胜华表示,大V拥有“推手”不具有的知名度和公信力,传谣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名不见经传的推手。更何况在收费之后,带有一定盈利性目的,那行为更加恶劣。
此外,根据以前的案例,普通人不知情的传谣行为也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那么不辨真伪而转发的名人也应被追究相应责任。
易胜华介绍,追究大V的共犯责任需形成一定的证据链,包括大V和推手之间沟通的书面合同或网络聊天记录等。
如果有些大V不是直接出面,账号掌握在经纪人和团队手中,大V在不知情下转发谣言,那么,共犯责任应该追究其经纪人和团队,同时,大V也必须因管理不善、纵容手下人盈利,被追究经济责任。
此外,易胜华说,如果“秦火火”等交代的人更多,属于坦白情节,如果被举报者构成刑事犯罪,有可能算立功表现。这种情况下,坦白是酌定的量刑情节,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如实交代案件对量刑有好处,因此可能犯罪嫌疑人会举报更多共犯。
(原标题:“立二拆四”:策划网络热点年入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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