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杨达才当庭面无表情 未表示上诉与否
9月5日,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5日9时30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赵晨摄 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中新网西安9月5日电(记者冽玮张一辰)9月5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达才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达才有期徒刑6年。共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万元。已退交赃款529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杨达才当庭面无表情,未表示是否上诉。
2012年9月21日,来自陕西省纪委消息称,鉴于杨达才在“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笑脸”的不当行为和佩戴多块名表等问题,陕西省纪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经陕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2013年8月30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中,检方指控杨达才家庭财产1177万余元中,611万元能够说明来源,504万元无法说明来源。另经查明,杨达才在担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一家公司获取甲级资质,分三次收受该企业贿赂共25万元,其中2011年5月与该年底各收受贿赂10万元,2012年春季收受贿赂5万元。检方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杨达才表示对公诉内容没有意见。
庭审中,杨达才的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就杨达才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期间杨达才一再表示认罪服法,请求法庭考虑他的自首情节和积极上缴529余万元赃款的良好认罪态度,对自己予以宽大处理。
9月5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公开宣判中,杨达才获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万元。已退交赃款529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法庭不认可其自首情节。其本人和辩护律师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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