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通报11大精品案例 沈氏团伙涉黑案列榜首
[提要] 1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评选出的2011年度11大精品案例,沈氏团伙涉黑案、白沙河水污染案、禄劝非法采矿、逃税等案件入围“精品榜”,沈氏团伙涉黑案名列榜首。 1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评选出的2011年度11大精品案例,沈氏团伙涉黑案、白沙河水污染案、禄劝非法采矿、逃税等案件入围“精品榜”,沈氏团伙涉黑案名列榜首。 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姚磊表示,本次评选出来的案例主要体现出以下审理亮点:审判程序公开、透明、公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律适用上敢于大胆创新和突破,对相关立法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握较为到位,不少案件体现出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创造性司法的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规范,争议焦点归纳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说理透彻充分,裁判公正;案件审理所确定的审判原则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积极影响。 “评选程序上,采用交叉评选、多轮评定、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分四个阶段规范进行评审。”姚磊称,这次参评的评委不仅有本院的审委会委员,也有上级法院的资深法官,还聘请了市人大、市检察院的有关专家,大学法学教授、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及知名律师担任院外评委参与评选。所评选出的精品案例既体现出我市两级法院法官司法理念的更新,也是目前两级法院审判水平和法官综合业务素质的集中展示。 比南窑蒋氏还暴力的涉黑团伙案情 一起枪击案牵出以沈氏兄弟为首的涉黑团伙。他们长期盘踞在昆明北市区,开设地下赌场、控制行业场所、持有并买卖枪支弹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沈超通过开设赌场聚敛财物,并将开设赌场活动中笼络形成的团伙逐步发展成为以被告人沈超为首,组织结构固定、参与人数众多,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达到在一定区域对赌博活动非法控制的目的,该组织还实施了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种暴力违法犯罪活动。 昆明中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沈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之前中院还判决过蒋家田团伙案,但蒋家田团伙案的暴力特征远没有沈超这个案子强。 上榜理由 本案是在我省具有较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社会和人民群众较为关注。 审理亮点:针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见,合议庭从本案犯罪集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暴力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予以分析并认定;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从犯罪构成理论角度进行分析,依法予以认定;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首要分子从严惩处,对部分被告人根据其犯罪具体情况适用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审理类似案件有较好指导作用。 改造河道污染白沙河 黄先生于1999年10月15日与白沙河休闲公园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他从1999年至2009年承包白沙河水面进行鱼类养殖。2008年6、7、8月,昆明地区发生强降水,黄先生养殖于白沙河水库内的鱼大量死亡。 2008年6月25日、7月2日、7月14日,云南省水产鱼类公司共出具3份鱼病诊断报告,镜检结果为鳃组织发现大量颗粒状泥沙及杂质,鳃小叶破损,细菌感染。2008年8月8日,昆明市盘龙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白沙河水库水样进行采样,2008年8月11日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其中水库水面中心的悬浮物含量为185㎎/L,被告排水口的悬浮物含量为203㎎/L。昆明市渔业行政执法局对打捞起的几个品种的鱼(包括活鱼和死鱼)进行检查,鳃组织附着大量泥沙。 黄先生认为,发生鱼群死亡,是由于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在自家养鱼的水库上游,改造河道,在大范围施工,流入水库的水夹杂泥沙过多造成的。于是将城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盘龙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城投公司主张其已修筑了环境保护设施,所修筑的环境保护设施应能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且在修筑设施的同时,还应采取其他综合措施,比如及时清运或覆盖挖出的泥土,方能真正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其他悬浮物污染源的情况下,已能确认被告在进行河道整治的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白沙河水库悬浮物浓度超标,再结合原告养殖鱼类的死亡原因系悬浮物浓度超标引起的渔业污染事故,足以认定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于是判决城投公司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1009880元。” 上榜理由 本案是一起因侵权人对建设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泥沙裸露、植被破坏疏于管理的不作为行为而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审理亮点:合议庭通过对我国民事及环保立法中“污染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渔业水体”等法律名词的准确理解,严格把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深入分析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成就、法定免责事由是否存在等情形作出公正判决,为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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