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细则
市交字[2012]288号附件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发放的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海府【20127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补贴资金的发放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符合条件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决定和绩效评价的办法。
不在本市注册但在海口港开通航线并完成箱量的企业可享受开通航线、完成箱量和中转箱量补贴。
内贸集装箱干线是指以海口港为始发港至国内厦门港(含厦门)以上的沿海港口直达集装箱班轮航线(到达港有2个或2个以上港口的按1条航线计算)。
外贸集装箱航线是指以海口港为始发港至国外某一港口(含香港航线)的直达集装箱班轮航线(到达港有2个或2个以上港口的按1条航线计算)。
第三条 奖励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请奖励补贴的企业自2013年起每年1月10日至20日向市交通港航局港航处提交申请(审批)表(见表1至5)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航管处、港口经营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核实意见;
(三)市交通港航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四)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审核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意见;
(五)市交通港航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形成补贴方案,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财政局按市政府的决定拨付资金给市交通港航局;
(七)市交通港航局按核定的资金数额和时间发放资金。
第四条新注册(或迁入)的船务公司申请奖励和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航运企业发展奖励补贴申请(审批)表1(一式四份)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纳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明
(四)《船舶营运证》、《船舶所有权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
第五条船务公司申请船舶新增运力(或总运力规模)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航运企业发展奖励补贴申请(审批)表2(一式四份)
(二)新增运力批文或运力来源文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船舶营运证》、《船舶所有权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船务公司申请新开航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航运企业发展奖励补贴申请(审批)表3(一式四份)
(二)外贸集装箱航线开通备案文件、船舶营运证书
(三)《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复印件;
(四)船舶航行班次、码头挂靠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集装箱运输船公司申请箱量增长、中转箱量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航运企业发展奖励补贴申请(审批)表4(一式四份)
(二)企业集装箱箱量、中转箱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三)企业以海口港为中转港开展支线中转及国际中转箱量完成情况证明
(四)集装箱码头装卸、转运箱量情况证明
第八条 船公司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和海机务专职人员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航运企业发展奖励补贴申请(审批)表4(一式四份)
(二)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大副和大管、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三)大副和大管、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
(四)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第九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守法经营,按要求填报补贴资金申请表,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申报企业要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原则上不能兼得,不准替代、套取等。港口企业要对其提供证明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市交通港航、市财政局保留稽核和追责权利。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对该企业的奖励补贴资金,并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申请由海口市财政安排的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十条 市交通港航局、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港航局牵头实施。由市交通港航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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