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7-06-05 19:06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按照捐献过程和主要内容共分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八个重要环节。

  一、报名登记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建议征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同意),填好后可邮寄、传真或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由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向报名登记者颁发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卡”,并负责将自愿捐献者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系统,并保存原始资料。

  二、捐献评估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如果本人曾经有捐献意向或家属有捐献意向,则可以由家属或医院的主管医生联系所在医院的信息员或协调员,并上报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省级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的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专职协调员和专家评估小组前往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开展工作,医院及所在地红十字会应派专职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专职协调员负责核实潜在捐献者是否存在影响捐献的法律、伦理等问题,向家属确认捐献的意向,介绍捐献的相关政策;评估小组负责评价潜在捐献者是否有影响捐献的医学禁忌症及是否处于待捐状态等。尚未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的省份若发生具体捐献案例,省级红十字会应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上报,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调其他已开展捐献工作的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助完成后续工作。

  三、捐献确认

  评估工作完成后,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和死亡判定标准及程序的规定,由捐献者所在医疗机构判定死亡。在协调员见证下,由捐献者家属代表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捐献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均应签字确认,或委托代表签字确认。专兼职协调员汇集捐献者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等文件资料复印件,并上报捐献者所在医院伦理委员会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四、器官获取

  在捐献确认工作完成后,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器官获取组织按捐献意愿实施器官获取工作,并摘取《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中同意捐献的器官或组织。专职协调员见证获取过程。获取的器官应按照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保存和运输。

  五、器官分配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专职协调员监督见证分配过程。器官移植完成后,由器官捐献协调员或器官移植定点医院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红十字会)报告器官接受者的相关资料,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登记表》,上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六、遗体处理

  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的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捐献的器官(组织)外,应当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协助联系遗体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或不符合遗体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所在医疗机构将其遗体移交其家属,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七、缅怀纪念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应向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将捐献者的信息铭刻在器官捐献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上,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八、人道救助

  各省(区、市)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对贫困捐献者家庭的人道救助办法。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书面提交困难救助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评估核定后,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其他相关事项解释:

  1、捐赠流程

  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2、捐赠对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活体器官的接收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3、捐赠条件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器官捐赠

  器官捐赠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亲属或配偶。 编辑本段器官捐赠的范围 器官捐赠的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

  细胞捐赠

  从一个健康人的体内提取有活力的细胞群,输入另外一个需要救助的病人体内。临床上最典型的就是捐赠骨髓以救助需要骨髓移植的病人。

  组织捐赠

  将人体的部分组织捐赠给那些需要救助的病人。这些组织包括:皮肤、眼角膜、骨骼、肌腱、血管、神经等等。一位捐赠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同时捐赠多种组织给那些等待移植的病人。

  器官捐赠

  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一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病人。这些病人的病情通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治愈。目前世界上已经成功地进行过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多种移植。

  编辑本段器官捐赠的种类活体捐赠

  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三代以内的亲属或配偶。活体捐赠者首先必须是绝对自愿的,而且必须经过医院的检查和公正处的公正才可以进行捐赠。

  尸体捐赠

  器官来自一个刚刚去世的人,他/她在生前表示愿意在死后捐赠器官,用于救助那些濒临死亡、需要接受移植手术的病人。

[来源:海口市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冯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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