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消息称:“学校发的通知,向您通报一则重要讯息,昨天下午,海口市二小门口出现人贩,他先故意撞倒学生,然后称要将其带往医院,幸好老师及时发现!”在微信中疯传这一信息,引起本地家长们的不安。经记者向教育部门查询,“海口市二小”根本是子虚乌有,而琼山二小校长在听说此事后迅速报警,并告诉学生:我们这里没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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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将新增科目五?盘点海南微信朋友圈的虚假信息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5-05-13 15:15
微信造谣--个人所需承担法律责任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指出:网络上发微博、微信,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特别是很多人出于无聊,在网络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根据《解释》,捏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的,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警方说法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海口网综合] [作者:] [编辑:颜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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