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中院下发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2006年,广西玉林市副处级退休官员陈家豪因涉嫌贪污被捕,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终审被宣告无罪。陈家豪从2013年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一直无果。目前,事情迎来了转机:8月5日,玉林中院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陈家豪27万余元。
遭人举报被判贪污罪
陈家豪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人,1941年出生,2001年从玉林地区经济协作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的位置上退休。2006年,他遭人举报贪污行贿,随后被逮捕。
案卷资料显示,1992年3月,经原玉林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成立玉林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明确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玉林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称“经协办”),由时任经协办副主任陈家豪兼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经理。1999年,开发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
陈家豪被举报的贪污罪源起于1998年开发公司与某房地产企业的一起财务纠纷。开发公司胜诉,房地产企业不履行判决,遂以土地拍卖抵债。检方指控,拍卖及后续资金往来过程中陈家豪私自占有了362.075万元,构成贪污罪;而在开发公司账目审计过程中,陈家豪送给审计人员共计17000元,构成行贿罪。
2007年,此案在玉林中院一审,玉林中院认为其行贿罪未达到立案标准,而贪污罪名成立,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且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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