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受害者”还是“遇人不淑”?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引争议,离婚“被负债”纠纷频发,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24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引争议,众多人士呼吁修法。 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 核心提示
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都是离婚者,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他们称自己是“24条受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二十四条裁决,他们需为前夫(前妻)的举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司法解释2004年实施,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但近年来其漏洞逐渐显现,招致各方批评。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爆发,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其中,一些案件中,非举债方配偶或前配偶往往对借债及其借款去向、下落并不知情。与此同时,此类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
24条的设立是否合理,近年来引发了诸多争议,也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二十四条。
1月16日,苏州。
坐在被告席上,不到90斤的汤婷显得瘦小,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更体面些,她特意穿了一件粉红色呢子大衣出庭。
这是汤婷第二次参加庭审,她还记得去年11月1日第一次开庭时的紧张,这是她35年的人生中,第一次进到法院,刚落座时,她的手不由自主地发抖。这一次她平静很多,“我又没做错什么”。
这是一起借贷纠纷,案情相对简单:汤婷是苏州一家知名外企的高级关键客户经理,也是一名单亲妈妈,她被指应对一笔43万元的债务负责。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手写的借条,落款人是汤婷的前夫。原告诉称,根据相关法规,这笔债务发生在汤婷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她应该承担偿还义务。
汤婷则向法庭声称自己是“被负债”。她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以证明她对这项债务不知情。
“刚结束了一段噩梦般的婚姻,没想到另外一个噩梦开始了”,汤婷说,离婚没几天,几个“小黄毛”找上门,个个凶神恶煞,要她还钱。来人声称,汤婷的前夫借了多少多少钱,但现在人找不到,失踪了。
从此开始,汤婷隔三岔五便会接到讨债人电话或者被堵门。汤婷试图联系前夫,但联系不上,她不知道前夫到底在外面借了多少债。其中一个债主声称,汤婷前夫欠了他500万。
前夫留下的众多债务中,有两笔债务的债权人将汤婷起诉至法院,当天开庭审理的是其中一起。汤婷到底该不该替前夫还钱成为庭审的焦点。
这起案件并未引起多少人注意,旁听席上空空如也,唯一的3位旁听者都是女士。她们都是汤婷的微信好友。
年纪稍大一点的叫秋风(网名),彭云、elaine(网名)和汤婷相差不大。三人与汤婷有着类似的经历,当汤婷向法庭展示各项证据,竭力证明自己不应该承担前夫的债务时,她们从汤婷身上看到了自己。
“24条受害者”
汤婷、elaine、秋风、彭云都是“24条公益群”的成员。这个群体称呼自己为“24条受害者”。她们的故事大致相似:因为前夫或出轨、或家暴、或赌博等种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然后离婚。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按她们的说法,她们既非举债者、自称也不知情,但她们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之后,多半都会输掉官司。
法官判决依据的是关于婚姻法的一条司法解释。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4条公益群”曾统计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16年适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有至少1.5万件的被告声称,自己是“被负债”、对原配偶的举债并不知情。
“24条公益群”的一项调查显示,“24条受害者”中87.1%为女性;80.6%受害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将近7%是硕士以上高等学历;他们中间的86.7%拥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
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十多位群成员。他们多数还没来得及从离婚的阴影中走出,又不得不面临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第一次接到法院传票时,郑忧(化名)在前一天刚确诊自己患了癌症,几项打击叠加,让这位带着两个孩子的单亲妈妈既愤怒又绝望,她一下子失控,将法院的传票撕烂,但过了不长时间,她又一边默默地流泪一边用透明胶粘好传票。
时至今日,回出租屋时,汤婷都要一口气走到顶楼,确认无人跟踪后,才下几层楼回家。年幼的女儿一同经历这一切,一次回家,帮助照看女儿的母亲在厨房炒菜,没听到她的敲门声,汤婷自己开门后,发现女儿吓得躲在桌子底下。
这位还不到3岁的小女孩,以为又是讨债人上门。“原来是妈妈,你吓死我了!”小女孩从桌子下冲出,将妈妈紧紧抱住。
云南曲靖某事业单位员工朱桂华和汤婷有着同样的经历。离婚第二天,前夫失联。从此开始,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人找到朱桂华要求还钱,朱桂华工资不高,无力承担还款。在法院拍卖这套住房之前,朱桂华的工资卡、公积金被冻结,其人也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朱桂华说,她每天伤心度日,“脑子里像被灌入了水泥一样”,不能思考,最可怕的是,记忆力不断衰退。
朱桂华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入院治疗。
法官的分歧
现实生活中,24条成为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新京报记者采访的十多起案例中,绝大多数都以被负债者败诉而告终。
姚静是安徽省淮南市一名中学教师。两年前,姚静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2015年1月12日离婚。此前,她和前夫已经分居了将近一年。2016年7月,她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债权人称,其前夫借了86万,逾期未还,现在联系不到人,只能找她还钱。姚静认为这笔钱她毫不知情,而且还是前夫在两人分居期间举债的,她没用一分钱,因而自信官司能赢。
2016年9月28日,姚静接到败诉的判决书。当天正是姚静的生日,她哭得稀里哗啦,对法官充满了不解和怨恨。后来,这名法官和姚静律师沟通时解释,因为有24条在,他没办法不如此裁判。
这是姚静真正了解24条的开始,当地法院一位对其身怀同情的法官说,即使他们一审判姚静不承担前夫债务,但原告上诉之后,因为24条在,二审还会改判。
1月10日下午,朱桂华唯一的住房降价15%进入第二轮拍卖。
因为前夫的举债,她先后4次被债权人起诉,目前3起案件朱桂华已败诉,3起案件涉及金额65万。
朱桂华告诉新京报记者,3起案件均是法院在她重度抑郁住院期间缺席审判,而等她出院,已经过了上诉期。
经过不断的申诉,最近朱桂华刚刚看到一丝希望,2016年12月27日,针对她的三起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有望迎来重审。但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法停止,看起来,这套房子已经无法保留。
也有负债者最终胜诉的个案。“24条公益群”一位成员告诉记者,这样的个案少之又少,而且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考量。
湖南宁乡县公务员朱某因为前妻炒股和赌博,欠下很多外债。近年来,他不断被告上法庭,其中最大一笔债务是70万。和其他案件一样,这起案件一审、二审朱某都败诉,法官均按“24条”裁定70万是共同债务。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的马贤兴此前曾任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回忆,朱某案再审时,他力主了对朱某案的改判,判朱某胜诉。
马贤兴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他和合议庭法官探讨后认为,该案借款金额较大、未用于家庭生活,应改判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庭长不同意,认为24条规定很清晰,而且之前的类似案件一直都是这样判的,担心改判之后会引起大规模“翻案”。
马贤兴坚持了自己的判断,他的依据是《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他认为判断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马贤兴认为,24条违背了上位法《婚姻法》41条的立法精神,仅以“婚姻存续期间”这个唯一的时间要素为判断标准,再加上用了“应当”这个武断、几乎是不讲道理的“强词”,导致现实生活中,不少冤假错案产生。
既然有《婚姻法》41条,而为何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法官还是选择了司法解释24条呢?马贤兴说,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是为了帮助司法裁判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及其精神。在我国,司法解释具有直接引用裁判案件的效力。它有利于细化法律规定、统一裁判尺度;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人员的“懒政”。
他表示,现实中,一些司法人员处理案件,首先不是对案件本身涉及的多方面的价值予以综合考量和判断,而是先看司法解释有没有规定,再看法律如何规定,有规定就直接引用,机械适用。
“双刃剑”
彭云是“24条公益群”的群主。工作之余,她的大部分精力花在反对24条上,呼吁社会注意“24条的危害”、并修正这条法律。
彭云了解到,24条设立之初,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治夫妻假借离婚的名义,逃避债务。她认为,这条漏洞被24条堵住了,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但产生了新的危害,离婚一方的权益没人保护。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应运而生,李明舜说。“二十四条”明确: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但这两种例外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被专家批评为形同虚设。
多位司法界人士认为,聚焦在“24条”上的问题实际反映了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可以说是一炳双刃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是我国从事家事审判的资深法官之一,十多年来,他一直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王礼仁也是最早对24条大声说不的法官之一,近年他一再发表文章,大声呼吁废止24条。王礼仁说,各地适用二十四条之后,导致“三多”:申诉上访多、检察院抗诉多以及再审改判多。
王礼仁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家事代理权,不是婚姻关系。后者的致命缺陷,在于把夫妻之间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家事代理,从而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的荒唐现象。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认为,设立24条在逻辑起点就犯了错误。他说,要防止夫妻串通转移财产,首先应当从规范债权开始,因为债权人掌握主动权,完全有条件也完全应该尽风险防范注意义务。夫妻一方提出较大金额举债时,如果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征得其配偶同意并签字认可。配偶签字认可,转移财产架空债务也就避免了。
马贤兴说,现在很多金融机构向已婚个人发放贷款,都得夫妻双方到银行柜台面前并拍照留存。而夫妻举债完全可以效仿。
“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
30岁的王锦兰是福建泉州一家国企的财务人员。2016年5月将自己“被负债”的经历发到了微博上。这篇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被疯狂转载,微博阅读量640余万。在文中,王锦兰说,只要24条没有被废除,你就有可能因为结婚而背上巨额债务。
“你不过是嫁了一个渣男而已。”
“你不就是想红吗?”
“找个律师好好打官司吧,不要惊吓大家了。”
网友反应不一,鼓励者、同情者有之,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所谓被负债只不过是遇人不淑而已,“被负债”与24条无关。
“一项司法政策不应该被‘绝望的主妇’的故事绑架。”一位作者在腾讯专栏上著文说:“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而不是法律错了。
他在这篇文章中写道:“婚姻是自由的,人是要对自由承担后果的,就像投资办企业,招了一个不靠谱的经理人,只要不能证明存在恶意串通,就得为那些债务埋单。”
一位时评作者也刊文为“24条”辩护,他认为,错的不是“24条”,是不谨慎的放贷。说到底,避免借债误伤配偶,需要放贷机构谨慎,而不是简单地修改“24条”,更不可随意删除这条规定。
一位叫侯虹斌的作者则撰文认为,“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的这套逻辑是无耻者胜,是弱者输了之后还要踏上一万只脚的丛林法则,法律的作用正是防止丛林法则的蔓延。一旦法律不是用来保护受害者,而是保护强者,法律就失去了意义。
“我不希望孩子遭遇同样的风险”
现在,汤婷还要等待第三次开庭。去年11月的第一次开庭之后,这位单亲妈妈将自己大部分精力花在反对24条上,游说社会各界支持她们。
朱桂华找到了新的人生方向:出院之后,她和全国各地“24条受害者”集合在一起,开始积极游说每个人所能联系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希望推动24条修法。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注意到“24条受害者”的呼声。从2013年起,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等人连续多年在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呼吁修正24条。傅莉娟认为,“第24条”债权保护的初衷已被异化,成为对夫妻一方不当举债、恶意举债的保护。
2015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崔郁指出,不少基层法官依据“24条”,将一方所欠债务统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导致一系列不公正司法判决,催生出一批无辜受害女性,不得不同时承受配偶的背叛离弃和财产损失的双重困境。
崔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修改或删除“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做出更合理规定。
2016年3月,最高院曾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做出公开答复。答复称,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每当联系上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朱桂华都会第一时间在群内向大家报告进展,群内一片欢腾之声。这个时刻,朱桂华最为开心。她觉得自己在做一件有价值的事情,不仅是为了她自己,还为了每个人,包括她女儿,“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将来遭遇同样的风险”。
□新京报记者 谷岳飞江苏报道
相关链接:
回家就好?佟丽娅的婚姻岂能只靠女方大度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