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贵
海口网6月24日消息 6月2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批涉毒案件和社会影响极坏的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两人因运输、走私毒品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人因入室盗窃并杀害一名10岁的未成年人,被一审判处死刑。
李某博
开小车运输毒品因肇事被抓一审获刑死缓
2010年6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贵在海口市某处向毒贩潘某芳(另案处理)购买一批毒品。当晚陈某贵驾驶小轿车准备将该批毒品运回澄迈县,22时25分许行至海口市某路段时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该批毒品。
经鉴定,白色粉末状固体海洛因共重1891.1815克,其中四包分别重153.2克、278.2克、627.9克、829.1克的海洛因;无色透明状液体海洛因20毫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药丸净重12.627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药丸净重4.6638克;含曲马多、喘定、氯羟安定成分的药丸净重1.1507克。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贵无视国法,驾车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贵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没有到达运输的目的地,属犯罪未遂,且其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陈锦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赵某作
帮助外籍人员走私毒品被海关拦截
2010年10月12日23时许,Frank(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以3000美元为报酬,要求被告人李某博携带毒品进入中国境内,李某博予以应允。Frank支付给李文博3800元人民币和600美元作为费用。
同年10月16日2时许,李某博从广州市乘坐飞机到达马来西亚吉隆坡市。当日,李某博购买了一张马来西亚手机卡,并通过该手机卡与Joe(另案处理)取得联系。10月19日零时许,Joe将一个黑色行李箱交给李某博,并告知其行李箱内藏有毒品。李某博将个人物品放入该行李箱作为掩饰。当日10时许,李某博携带该藏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吉隆坡市到海口市的某航班进入中国。
通关时李某博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我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口美兰机场海关人员在检查时,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994.8克。
黄某利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博无视法律,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将毒品海洛因从境外非法走私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李文博走私毒品数量大,依法予以惩处。
在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李文博受他人雇请将毒品海洛因从马来西亚吉隆坡携带到中国,在整个走私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李某博被抓获后,如实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贩卖运输毒品获刑15年
2009年11月的某天,赵某作在海口市南大桥旁某宾馆以每粒65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等人。2009年11月上旬某晚,赵某作在海口市南海大道某地以每粒65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
2009年12月期间的某天,赵某作在海口市南大桥旁某宾馆以每粒65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曾某、曾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
2010年1月初某天下午16时许,赵国作在海口市南大桥旁某宾馆以每粒65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曾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
2010年2月4日,被告人赵某作在广东省某某市以37000元的价格向“广东仔”购得48克冰毒、500粒麻古并带回海口。2月5日,赵某作在位于海口市某某旅馆将9粒麻古以每粒65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曾某某。当晚10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举报在某旅馆406房将曾某某、曾某某抓获,在该商厦的四楼电梯口处将赵某作抓获。当场从406房缴获未吸食完的1粒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0.0947克);从赵某作的住处(某旅馆419房)缴获一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47.3989克)和483粒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44.9717克)。
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赵某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公判现场
入室盗窃并杀害10岁未成年人海口男子一审获死刑
2010年9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利窜至邻居王某某位于海口市的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正在屋内睡觉的王某(殁年10周岁)被惊醒。因怕王某喊叫惊动他人,黄某利遂抓起盖在王侯身上被子盖住王某头部,并用手压住王某的口鼻直至其不再挣扎。
黄某利拿开被子后,用手压住王某的口鼻,发觉王某鼻内有液体流出,遂用床边的卫生纸擦试王某面部,并用卫生纸塞住王某的鼻孔,使王某因纸质异物堵塞肺门支气管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发觉王某死亡后,为了掩饰其罪行,黄某利将王某的尸体抛弃到龙井村边的某处,造成王某溺水身亡的假象。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利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利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黄某利随意闯入他人家中,无故杀害年仅10岁的儿童,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黄某利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支队确定的基本数据计算,应赔偿死亡赔偿金94880元、丧葬费12467元,合计107347元。
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黄某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07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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